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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

创业资讯 911

9月26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金融企业的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其中,关于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引发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未足额计提的差额部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增加分红。金融企业原则上计提损失准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超过2倍的部分,年终全部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对此,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说明,为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拨备覆盖率是指贷款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即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由于计提的不良贷款拨备会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冲减当期利润,因此拨备是影响银行业绩的一项重要因素。

去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到120%至150%,旨在为银行减负,让银行更好地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拨备覆盖率的相关要求是合理的。拨备覆盖率150%对于银行而言是较高要求,据此前统计,拨备覆盖率中位数大概在70%左右,在理论上拨备覆盖率不超过100%就可以覆盖风险。同时,这一要求也是鼓励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的核销。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资本金管理部分对于特殊投资者也作出规定:金融企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或结构化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可以对金融企业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成为金融企业主要股东。银保监会去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财政部解释称,近年来,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方式不断创新,一些投资者将金融产品投资入股金融企业。考虑到金融产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结构复杂,资金来源难以彻底核查,为避免利用金融产品资金优势获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价,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对金融产品入股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当规范。

此外,在股权质押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企业出资人不得质押限售期内的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得用于股权收购。在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征求意见稿》称,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应当为员工自有合法资金,不得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筹集。在管理层杠杆收购方面,《征求意见稿》严禁金融企业管理层以杠杆收购方式取得金融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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