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其中明确,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
更侧重保护买房人合法权益,对烂尾楼业主意义重大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而且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以及滥用诉权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解释》共二十三条,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解释》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王宇豪 | 审核: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