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视基础性领域和问题应对立法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要重点突出,着力解决数字经济重点发展领域的生产力解放问题。由于数字经济领域大量的创新是基于原有产业模式的更新和突破,特别是在产业互联网领域存在原有立法和政策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突破式创新的现象,亟须通过立法调整推动产业革新和升级。
例如,在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领域,就需要对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为车辆驾驶运营管理、保险、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汽车产业智能化和网联化等方面创造政策条件,为加快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商用和无人化奠定法律基础。在智慧医疗和生物医药领域,健康医疗数据信息的“孤岛”状态很大程度影响了前沿技术研发。针对特定重点领域出台数据等要素开放共享机制的立法规范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在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重点发展领域,需注重发挥高层级基础立法的作用,通过基础法律驱动产业发展的规则创新,为新技术新业态产业模式跃升确立制度保障。
重点领域之一便是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对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重点立法的设计需围绕制度松绑、风险防范、公平开放三个层面展开:首先,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需要重大科技创新的推动,要从顶层设计出发为创新扫清障碍,消除制约创新的制度性成本,为技术创新和快速迭代进行“松绑”;其次,对采用新兴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要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对风险的可能性进行分级分类,对较有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实质性风险的领域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再次,鉴于基础设施技术和平台在国计民生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承担公共性职能,因此要对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设定相应的公共义务,包括面向数字经济运行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公平合理无歧视开放,不应出于其他目的干扰资源的合理分配,导致产业垄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