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立法格局初具规模,由多部基础法律和众多具体领域法规规章构成。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和基础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向世界展现了数字经济立法的中国方案,成为近年来的立法亮点。同时,数字经济立法在迈向体系化进程中尚有较大完善空间。
除了基础性立法外,对于数字经济产生直接和重要影响的很多规定都出现在各地各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这种法律文件和政策规定主要是基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提出的应对方案,其优势在于规定和政策出台效率比较高、解决问题针对性比较强,能较快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同时,这种问题应对型的立法模式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是由于治理目标、视角、方法等存在区别,不同立法、规定和政策在规则设定上还需进一步协调一致。二是应进一步理顺不同层级立法之间的分工和位阶关系。特别是涉及数字经济发展基本要素和生产力的一些规定,应当逐步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以更加基础的立法形式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稳定的规则框架。三是数字经济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通常都带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特点,应通过体系化立法等顶层设计的方式进行有效协调。
据此,数字经济立法需从问题应对转向体系建构。近年来,针对众多新问题积累的规则和解决方案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立法经验,基于对数字经济本质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理论认识,在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基础上提炼并总结一般性发展规律,对数字经济立法体系建构具有前瞻性意义。此外,还应注重立法体系内部协调统一,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立法基础。